因为身边有朋友是国内早一批做微信分销系统的,所以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经历一:民用安防产品(商户、家用级摄像头,智能门锁)的深度分销网络。我的角色是任职集团总裁办,参与了渠道战略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并负责设计开发渠道运营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开始企业采用一省一代理商,之后再由他们往下级市、县进行深度分销的策略,也就是现在很多企业采用的大商制。
好处很明显:不需要太多的一线销售人员去维护,减小了企业的人力和管理成本;也不需要制订复杂的策略,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大商按时回款,如果不出意外,每年销量能很好估测。厂家高层和大商之间一般都直接联系,厂家高层能很好理解市场,需要完成任务时也会得到大商支持;大商需要市场支持时,也会直接找到厂家高层。
劣势也很明显:这些省级大商的市场和人力投入、下沉区域资源、服务能力均有限,不发展下级代理商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大销量、高渗透。但发展下级代理商的情况,由于其在利益和视野的影响下很难贯彻企业的战略和市场政策,往往容易给生产企业造成渠道混乱、渠道压货、渠道控制力弱、渠道冲突增加的挑战。
在这种优劣权衡下维持了数年的现状,但是因为其中出现的两个风险事件让我们下了决心改变渠道策略,1、大商自持对企业的业绩贡献占据大比例和对自己下级渠道的管控总是与公司谈各种条件甚至威胁;2、某大商一年的经营不利会让企业失去相应大比例的营收。
所以企业决定把渠道从大商制改为扁平化的深度分销网络,直接投入大量资源和人力直接触达市级、甚或县区级,完成下沉的网络布局。所有市/县级代理统一由企业直接管理和支持。同时由于之前渠道的遗留问题,变革也不能伤害已有大商。
过程中具体使用了以下策略:
更换产品和条码,做好和大商的沟通解释工作,尽量去开发新的下级商,不抢夺大商原有的下级商。
之前省级大商的渠道往往只触及到了市级,我们来做渠道下沉,进行县/区,甚或大的镇级网络布局。
开发线上交易系统和渠道管理信息化系统,便利化交易和管理进销存数据、渠道数据、用户数据,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
虽然在渠道变革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遗留问题带来的掣肘,也面临了很多新的挑战,但是改造后的渠道更加具备潜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经历二:幼儿园信息化、家园共育平台产品的深度分销网络。我的角色是企业的总经理,直接决策了渠道设计和参与执行了渠道的开拓与管理。
企业用户主要是幼儿园和家庭,首先需要将产品推广并且交付给幼儿园才能吸引家庭用户的使用。因为其中涉及到几款硬件产品需要部署维护,所以不可能通过线上直接交付,所以采用了线下推广并且部署交付的模式。
当时行业很多公司采用的渠道模式主要有三种,自有团队地推;招省级大代理;招地市级代理。但是针对各地幼儿园的情况我们做了以下的调研和分析:从市场开拓层面来看,幼儿园不同于其他的民营商业机构,不管公立或者私立,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才会更容易接触。从产品交付和后期的服务来看,除却集中管理的软件平台,还有与之配套实施的硬件设备部署(如安防设备、考勤设备),有后续的持续性维护。
如果服务半径过大,很难使用户享受到及时的服务;涉及到成本和时间投入问题,代理商还会放弃远端小问题的解决,造成平台口碑受影响。在此情况下我们采用了以县/区级为小单位发展代理商的一级渠道结构(扁平化渠道)。既解决了上述局部区域内面临的问题,也为企业建立了具备广度和深度的渠道网络,为之后的高市场渗透率打下了基础。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传销在很多国家是不违法的,传销中的“层压式推销”是违法的,在中国所说的传销违法大体也指的是这种传销。
层压式推销的特点是没有实体商品,或者实体商品生产成本极其低廉,售价极其高昂,参与者通过介绍其他人加入而赚取佣金,这些佣金正来自新会员的入会费,如此类推,一层压一层。这种推销手法至少有100年的历史。
因为这种传销模式本身不具备产品,或者产品不具备价值,那么唯一的收入便是人头,等有人头终结,模式便会破裂,而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人又是众多,一但模式破裂会使大量人员无家可归引起社会动荡,这也是国家主要禁止它的原因,也是很多地方政府对传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原因(因为只要模式不破裂,那么就没有显性社会危害,还能带动消费)。
好了了解背景后,我们来说微信三级分销。首先微信三级分销就是传销形式的一种,它和“层压式推销”不同,但是因为在普通民众心理提到传销,不管性质全都是违法,所以换了个分销的概念。
不过这种模式确实比以前的老模式先进很多。目前微信三级分销大多都是有产品做支持的,并且只设定三级,这样的设置会让消费者在关心佣金的同时也会关心产品,说白了就是商家用利润补贴消费者进行二次推广。
举个例子。一款产品售价为100元,成本价为60元
产品卖给A,100-60=40 商家利润40
一级:A卖给B,A抽10%的利润10块钱作为提成。此时商家将产品100元卖给B赚40元,减A的10元提成,商家利润为30元。
二级:B卖给C,A抽提成10%10元,B抽提成10%10元,商家卖给C利润为40元,减20元提成,商家利润为20元。
三级:C卖给D,A抽提成10%10元,B抽提成10%10元,c抽提成10元,商家卖给D利润为40元,减30元提成,商家利润为10元。
此时你会发现商家完全是用利润补贴消费者进行推广,这就需要产品的利润空间足够大,商家在模式推广中才不会亏本。
但是有个问题这和我们观念中的传销不一样啊,不应该是级数越多越应该被禁止,顶层大商家越赚钱吗?
这就是为什么界定是不是“层压式推销”一定要有有价值产品的原因,因为一部分利润空间被实体产品占取了,“层压式推销”中顶层的利润在“微信三级分销中,被以商品的形式返还到消费者手中了。
不过商家还是有利可图的,本来成本价60,你卖70还卖不出去,结果现在买100,虽然和卖70赚的钱一样但是买的人多了啊,那就是赚了啊。
对消费者而言只买一件不推广那是亏了,不过产品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也亏不了多少,如果帮商家推广,那可以赚钱,推广的越多赚的越多,而且不用发货,不用开店,只发二维码就行,完全一副干死微商的节奏。
因为现在模式出来不久,大家都很克制,整体上微信三级分销很正规,所以之前的小黑裙被投资,业内轰动的情况下,账号也没有被查封,说明国家和腾讯对这种模式还是认可的。
不知道未来这种模式会不会变味,就目前来看,我也很认可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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